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精讲班第26讲讲义
建设项目工程保险除外责任

11.2.5(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除外责任

(1)除外责任的含义和种类:绝对除外责任和相对除外责任
n         绝对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从保险和经济合同的基本原理以及社会公德等方面考虑而绝对不予承保的风险。
n         相对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工程保险保单的标准格式项下相对不予承保,但这种风险一般可以通过其他险种,或者在工程保险保单项下扩展予以承保的;
(2)除外责任的结构设计模式
n         一种是分别设计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的除外责任
n         一种是先设计一个总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机械或装置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但是外来原因引起的机器损失保险人仍负责赔偿。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已经使用、或已经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
①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④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⑤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⑥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3)既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又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
    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②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③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④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⑤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⑥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⑦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⑧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造成的损失。
    ⑨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建设项目工程保险期间
11.2.6(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期间
    (1)工程保险期间及其确定——根据工期确定
    通常可以包括建设期和试车调试期,还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承保保证期
    (2)工程保险期限的起点   
    1)被保险工程在工地的开工时间。
    2)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的时间。
    3)保单生效日。这是保险期限的“上限”
    (3)工程保险期限的终点
    1)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2)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
    3)保单终止日。
11.2.7(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通常是针对物质损失类标的,赔偿限额则是针对责任和费用标的。
n 一是合同双方确认的保险标的的金额,或者保险责任的限额
n 二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获得保障的最高限额;
n 三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计算依据。
11.2.8(熟悉)建设项目工程保险免赔额
免赔额也叫自负额。免赔额的设定主要针对一些保险金额巨大、责任范围广、损失机率高的保险种类,如一些大型项目的财产一切险保单和工程一切险保单。
n 一是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风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中,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
n 二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
    设定免赔额的意义在于:
    1)增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心。
    2)减少小额案件的处理。
    3)降低投保人的保险费支出。
11.2.9(熟悉)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特别条款
    1)扩展性特别条款包括:扩展保险责任类、扩展保险标的类和扩展保险期限类。
    2)限制性特别条款包括:限制保险责任类和限制保险标的类。   
    3)规定性特别条款:是针对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需要明确的规定,以
免产生误解和争议。
 
建设项目工程保险实务
11.3建设项目工程保险实务
11.3.1(掌握)制定建设项目工程保险方案的基本原则
    (1)有效性原则:选择投保险种首先应该考虑的因素。
    (2)严密性原则:应注意纵向与横向风险保障。
    (3)合理性原则:1,“可保风险”2,将建设项目作为一个整体
    (4)经济性原则 
11.3.2(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方案的制定
    (1)工程保险方案的内容
n 对于保险需求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n 对于保险产品进行专业研究;选择保险公司;
n 确定保险条款、条件和保费;
n 签订工程保险合同等。
    (2)工程保险方案的制定方式
n 一是经过比较,选择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顾问,提供保险服务
n 二是培养自己的风险管理专业人才,建立风险管理部,集中统一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n 三是委托给外部的专业机构,如保险经纪人或者是保险顾问,提供保险安排服务
11.3.3(熟悉)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保险公司选择
    (1) 选择保险公司的主要因素
n 一个是保险公司的实力、承保能力和技术;
n 另一个是保险公司、特别是相关人员对于项目的理解和沟通能力。
    (2)选择保险公司的主要方法:招标。可分两个阶段:
n 第一个阶段为保险方案的招标。
n 第二个阶段为通过招标选择保险人。
    (3)关注再保险——风险分散
    对一些大型、或者超大型的建设项目,项目的风险金额往往超过了一家保险公司能够承
担的能力,通常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安排再保险。
    (4)选用共同保险的注意事项
如果投保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得不选择共同保险时,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形成一个共保体,并确定一家保险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负责协调各家保险公司,并对投保人负责。
11.3.4(熟悉)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基本流程
 (1) 申请承保: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文件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工程地质报告、工程设计书、工程略图、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表等。
(2) 申请理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确定的有关工作。
(3) 申请批改:签订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如对保险合同中的有关内容有新的要求和意见,可向保险人提出批改保险合同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确定,由保险人出具批单。
11.3.5(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投保方式
    投保方式包括建设项目业主统一安排投保、由承包商单独投保。
    (1)建设项目业主统一安排投保。
优点:
◆ 通过统一安排保险,能够对整个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和风险转移有充分的控制权;
◆ 建设项目业主自己办理,对保险费的支出和赔款的处置拥有充分的主动权;
◆ 统一办理可防止保险多头办理造成的保障重复或保障脱节;
◆ 如同“批发与零售”的关系,建设项目业主统一投保可以节约保险费支出;
◆ 发生赔案后,索赔简单,减少争议,可以充分保障建设项目业主的利益。
缺点:建设项目业主为安排保险而需做的大量事务性工作。
    (2)由承包商单独投保
优点:建设项目业主指定由承包商出面投保,并在承包价中包括保险费预算,免除了建设项目业主的大量事务性工作,承包商自主性较强。
缺点:
◆ 建设项目业主可能对工程保险的具体安排失去控制,如保险保障是否全面、不了解承包商与保险人所确定的具体条件等等;
◆ 承包商也可能会通过选择资信较差的保险公司、降低保险金额、减少保险责任的方法以节约开支,致使工程项目得不到切实和充分的保险保障。
11.3.6(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保障而应付出的代价,亦是保险人承担
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服务而取得的报酬。
◆ 纯保费是保费的主要部分,用以建立保险赔偿与给付基金,是保险费的最低界限,根据对保险标的未来保险损失的预测(期望值及一定的安全附加)而确定。
◆ 加保费用于保险人的经营管理开支和预期利润,包括职工工资、业务费用、管理费用、中介费用、宣传费用、税金、利润等。
(1)影响工程保险费的因素
    1)保险金额、2)保险期限、3)保险费率。
(2)确定工程保险费率的风险因素
    1)工程的性质和总造价;
    2)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包括施工方法和建筑高度等;
    3)施工期限,包括施工期的长短和季节、试车期的长短、保证期长短及责任范围;
    4)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及发生巨灾的可能性;
    5)承包商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和经验,是否从事过类似工程,对施工组织的水平和现场安全管理的能力,以及以往承包工程的损失记录;
    6)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
    7)被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保障范围,包括特殊风险扩展及其危险性大小;
    8)最大可能损失程度;
    9)每次事故免赔额的设定;
    10)特种危险赔偿限额的设定;
    11)如果工程的保险金额巨大,必须对外进行分保时,则还应考虑有关分保市场的行情。
(3)工程保险保费的计算方式
    1)分别计算。
    ① 对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资、安装及其他指定分包项目、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工地内现有财产及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测算一个总的费率,该费率为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其与总保险金额的乘积即为应收取的保险费。
② 施工用机器、设备的保险费率采用年费率
③ 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主要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
    ④ 保证期保险费率亦为工期费率,按总保险金额计算。
    ⑤ 因增加附加保障所加收的保险费,按附加保障所属的范畴,即物质损失或第三者责任,及其所要求的赔偿限额分别计算。
2)一揽子计算。
对以上①、③、④、⑤项分别测算保险费之后,再相对于物质损失的总保险金额倒算出一个总的工期一次性费率。目前在工程保险中,大多采用这种计算方法。
    对前述第②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以年费率计算,不得与总的平均一次性费率混在一起。
(4)工程保险采用工期保险的原因
    1)在保险期限内,工程的保险价值累计增长,每一固定时段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
    2)防止保险费的重复支出。
11.3.7 (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被保险人义务
诚信义务、交纳保险费的义务、防灾防损义务、损失通知义务、减少损失的义务、保留事故现场的义务、报案的义务、法律诉讼的通知义务、损失举证的义务、纠正缺陷的义务。
11.3.8 (掌握)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索赔
索赔程序主要有:及时报案、保留现场、协助查勘和提供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