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精讲班第38讲讲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三)1
【案例七】
背景: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 框架柱扎筋    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    计14天
b.       砌砖         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      计3天
c.       抹灰         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  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             21天
2.费用索赔:
a. 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                               14×468=6 552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                       14×110=1 54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                            7×48= 336元
                 小计:                           8 428元
b.窝工人工费:
   扎筋                         35人×40.30 ×14=19 747元
   砌砖                           30人×40.30 ×3= 3 627元
   抹灰                            35人×40.30×4= 5 642元
                小计:                            29 016元
c.  保函费延期补偿:  (1 500×10% ×6‰/365)×21=517.81元
d.  管理费增加:    (8 428+29 016+517.81)×15%=5 694.27元
e.  利润损失:(8 428+29 016+517.81+5 694.27)×5%=2 182.80元
           经济索赔合计:                      45 838.88元
   
问题:
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2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1)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2)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3)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同意工期补偿:14+0+0=14天
问题2
解:经济索赔审定:
   (1)窝工机械费:
    塔吊1台:        14×468×65%=4 258.80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混凝土搅拌机1台:14×110×65%=1 001.00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砂浆搅拌机1台:   3×48×65%=93.60元(因停电闲置只应计取折旧费)。
    因故障砂浆搅拌机停机4天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损失,故不给补偿。
        小 计:4 258.80+1 001.00+93.60=5 353.40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35×20×14=9 800.00元(业主原因造成,但窝工工人已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砌砖窝工:30×20×3=1 800.00元(业主原因造成,只考虑降效费用);
       抹灰窝工:不应给补偿,因系承包商责任。
           小 计:9 800.00+1 800.00=11 600.00元
      (3)保函费补偿:
            1500×10%×6‰÷365×14=0.035万元
    经济补偿合计:5 353.40+11 600.00+350.00=17 303.40元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三)2
 
【案例八】
背景: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
⒈     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 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3. 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案:
问题1:
答: 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地质资料重新勘察并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问题2:
答: 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
   (2)甲方答复的时间;
(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问题3:
答:
(1)在接到设计变更图纸后的14天内, 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该报告,则调整合同;如不同意,应进一步与甲方就变更价款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若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2)发现出土文物后,首先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其次向甲方提出措施费用补偿和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及其证据。
 
【案例九】
背景
某工程项目采用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5月20日至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 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该索赔要求是否可以被批准?为什么?
             3. 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 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应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5.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是否应扣除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为什么?
 
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
答:因供砂距离增大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 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3:
答: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问题4:
答: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分析过程见下图:

 (1)5月205月267天)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6月914天)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14天。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2/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6月106月123天)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3天。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

(4)6月136月142天)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2天,索赔额为2天×2/天=4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问题5

答: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因为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商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所以,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