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精讲班第37讲讲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二)1
【案例三】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答案:
问题1:
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合理。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答: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案例四】
背景
某年4月A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已建成的X小区附近。A单位就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D建筑公司。
问题:
1.  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定金数额是多少?
2.  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它渠道获得X小区业主C单位提供的X小区的勘察报告。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A单位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在上述事件中,那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为什么?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3. 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与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4.       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而A单位应承担那些责任?
 
答案:
问题1
答:委托方A单位应向B单位支付定金为:15×20%=3万元。
问题2
答:A单位和C单位的做法都是错误的。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 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而C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擅自提供给A单位,并用于合同外项目,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问题3
答:若勘察合同继续履行,B单位完成勘察任务。对于因勘察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
问题4
答:D单位应在出现软弱地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A单位,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或请求A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向A单位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随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A单位应于28天内答复,或要求D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不作答复,视为默认。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施工方的窝工、停工,委托方A单位应按施工方D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A单位应承担地基处理所需的20万元,顺延工期20天。
 
 【案例五】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入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诉称: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它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75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5.2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被告应当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装修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答案:
问题1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问题2
答:如果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承包商不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可从工程款内扣除。
问题3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二)2

一、      工程索赔

 

(一)主要考核知识点:

1、工程索赔的基本概念

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工程索赔是双向的,通常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称为施工索赔,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根据索赔的内容不同,可将施工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施工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几项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施工索赔文件包括: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详细计算书与证据。

2、施工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施工索赔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施工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的计算

在工期索赔中首先要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过失或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事件发生造成的施工进度拖延,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是不能给予工期补偿的;只有因业主的过失或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事件发生造成的施工进度拖延,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才能给予工期补偿。有时进度拖延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工程师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给予工期补偿。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

工期索赔有两种计算方法:

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多项可原谅的延期事件时,其工期索赔额并不一定等于每项事件可索赔的时间之和,要注意分析多项事件对工期综合影响的结果。

2)比例计算法,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时间,工期索赔计算公式为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当工期拖期是由合同双方共同造成的(即发生“共同延误”),应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责任者,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2) 费用索赔的计算
可索赔的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2)机械设备费,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机械设备台班费、折旧费、租赁费等几种形式计算。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为承包商自有时,一般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根据实际消耗量计算,既包括净用量,也包括损耗量。
4)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这类费用随工程延期,将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将相应减少。
5)利润,当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将会引起利润索赔。
6)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应区别对待。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因为实际费用法需要依据实际发生的改变记录或单据,所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系统、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2)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项索赔事件以后,按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一种方法。
3)修正的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可以降低索赔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4、施工索赔的审查
对于施工索赔的审查,其重点内容是索赔成立的条件,、索赔依据和证据、以及索赔计算方法和内容的合理性、正确性。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二)3
 
二)案例解析
 
【案例六】
背景:
某汽车制造厂建设施工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 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
    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的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3.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哪些?
    4.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通知。
 
答案:
问题1:
答: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问题2:
答: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问题3:
答: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量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问题4:
答: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
 (1)索赔信;
 (2)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与详细计算书等附件。
 
     索赔通知的参考形式如下:
 
                          索 赔 通 知
致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我方希望你方对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在合同文件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了坚硬岩石。致使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进度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
上述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我方施工现场设计与原设计有很大不同,为此向你方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要求,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与计算书在随后的索赔报告中。
 
                         承包商:×××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