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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放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9)勘察现场。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信息。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
(10)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问题。投标预备会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日后28日以内举行。
(11)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12)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13)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4)中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将确定中标人的权力授权给评标委员会。
(15)合同签订。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建设工程标底的编制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招标工程是否必须设置标底价格,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自己决定是否需要编制标底。
(1)标底的编制依据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总和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2)标底的编制程序
1)确定标底的编制单位。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收集编制资料,包括:①全套施工图纸及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②招标文件;③领取标底价格计算书、报审的有关表格。
3)参加交底会及现场勘察。标底编、审人员均应参加施工图交底、施工方案交底以及现场勘察、投标预备会,便于标底的编审工作。
4)编制标底。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地编制标底价格。
5)标底审核。
(3)标底文件的主要内容
1)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
2)标底价格审定书、标底价格计算书、带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现场因素、各种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明细以及采用固定价格工程的风险系数测算明细等;
3)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表;
4)标底附件:如各项交底纪要、各种材料及设备的价格来源、现场的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编制标底价格所依据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
5)标底价格编制的有关表格。
(4)标底价格的编制方法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主要有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方法来编制。
4、建设工程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投标是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1)建设工程投标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2)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当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投标程序
建设工程投标一般应遵循如下程序:
1)投标报价前期的调查研究,收集信息资料;
2)对是否参加投标做出决策;
3)研究招标文件并制定施工方案;
4)工程成本估算;
5)确定投标报价的策略;
6)编制投标文件;
7)投递投标文件;
8)参加开标会议;
9)投标文件澄清与陈述;
10)若中标,签订工程合同。
5、建设工程投标策略
投标策略是指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的系统工作部署及其参与投标竞争的方式和手段。投标策略作为投标取胜的方式、手段和艺术。常用的投标策略主要有:
(1)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报价。投标报价时,既要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也要分析招标项目的特点。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类别、施工条件等来选择报价策略。
(2)不平衡报价法。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3)计日工单价的报价。如果是单纯报计日工单价,而且不计入总价中,可以报高些,以便在业主额外用工或使用施工机械时可多盈利。但如果计日工单价要计入总报价时,则需具体分析是否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总之,要分析业主在开工后可能使用的计日工数量,再来确定报价方针。
(4)可供选择的项目的报价。有些工程项目的分项工程,业主可能要求按某一方案报价,而后再提供几种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报价。
(5)暂定工程量的报价。暂定工程量有三种:
1)分项工程量不很准确,业主允许将来按投标人所报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款。这种情况下,由于暂定总价款是固定的,对各投标人的总报价水平竞争力没有任何影响,因此,投标时应当对暂定工程量的单价适当提高。
2)业主列出了暂定工程量的项目的数量,但并没有限制这些工程量的估价总价款,要求投标人既列出单价,也应按暂定项目的数量计算总价,当将来结算付款时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所报单价支付。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这类工程量可以采用正常价格。如果承包商估计今后实际工程量肯定会增大,则可适当提高单价,使将来可增加额外收益。
3)招标文件只有暂定工程的一笔固定总金额,将来这笔金额做什么用,由业主确定。这种情况对投标竞争没有实际意义,按招标文件要求将规定的暂定款列入总报价即可。
(6)多方案报价法。如果发现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则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先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某某条款作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多少,由此可报出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业主。
(7)增加建议方案法。如果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增加建议方案,即是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者的方案。投标者应抓住机会,组织一批有经验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师,对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仔细研究,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案以吸引业主,促成自已的方案中标。
(8)分包商报价的采用。总承包商通常应在投标前先取得分包商的报价,并增加总承包商摊入的一定的管理费,而后作为自己投标总价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并列入报价单中。
(9)无利润算标。缺乏竞争优势的承包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在算标中根本不考虑利润去夺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