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精讲班第35讲讲义
lK43101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有关规定
一、内容提要
1、相关法律法规
2、相关技术规范
二、重点、难点
1、相关法律法规
2、相关技术规范
lK43101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有关规定
1K431011  掌握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施工建设原则该条例第12条规定
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1K431012  掌握关于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该条例第30条和第3l条规定:
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该条例第33条规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准关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该条例第42条第六款还规定: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K431020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有关规定
IK431021  掌握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19条、第20条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K431022  掌握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受到保护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2l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lK43103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
1K431031  掌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申请施工许可证所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该法规第5条规定: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2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3施工单位已确定;
4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1K431032  掌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施工单位应采取的防止施工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
根据该法规第3l条一第33条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3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K431040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部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

lK431040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部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
   IK431041  掌握《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重大事故的界定
   根据该法令第2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1K431042  掌握《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和保护现场的规定
根据该法令第6条一第8条的有关规定: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晟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h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以上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lK43105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K431051  掌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应提交的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规规定:
   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准备竣工验收时应具备:
   1施工单位应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K431052  熟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根据该法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1K432000  相关技术规范(程)
   1K432010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111)的有关规定
   1K432011  掌握对降水工程准备工作的要求
   根据该规范第3.o.2条规定,降水工程准备应包括下列内容:明确任务要求
   1降水范围、深度、起止时间及工程环境要求;
   2了解掌握建筑物基础、地下管线、涵洞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地面高程与基础底面
   高程;基坑(槽)、涵洞支护与开挖设计;相邻建筑物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基础结构和设方式条件等。
   3搜集降水工程场地与相邻地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勘察等资料以及工程降
   4进行降水工程场地踏勘,搜集降水工程勘察、降水工程施工的供水、供电、道路、排除万难水及有无障碍物等现场施工条件。
  lK432020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44)的有关规定
 1K432021  掌握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对快速路和主干路土质路基的最低压实度要求;
   该规范第5.4.1条表5.4.1给出了轻、重型两种击实标准的压实度。一般情况下,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轻型击实标准。
   由于快速路和主干路承担城市的主要客货运交通,是城市交通动脉,交通量大,重载车多,渠化程度高;所以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土质路基的最低压实度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土质路基最低压实度见表1K432021。
   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土质路基最低压实度表1K432021

1K43203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的有关规定
lK43203且掌握公路路面基层施工石灰工业废渣稳定土的分类
该规范第5.1.2条规定:石灰工业废渣稳定土可分为两大类:
1石灰粉煤灰类;
2石灰其他废渣类。
目前使用最广的石灰工业废渣是石灰粉煤灰类。根据该规范第5.1.1条规定,其他可利用的工业废渣包括:钢渣(已经过崩解达到稳定)、煤渣、高炉矿渣、其他冶金矿渣,煤矸石等。
1K432032  掌握公路路面基层施工对石灰工业废渣稳定土7d浸水抗压强度的规定
在该规范就此条规定作的说明中指出:当石灰粉煤粉与粒料之比为15:85—20:80时,混合料中的粒料形成骨架,石灰粉煤灰起填充孔隙和胶结作用,这种混合料称为密实式二灰粒料;当石灰粉煤灰与粒料之比为50:50左右时,混合料中的粒料形不成骨架,而是悬浮在石灰粉煤灰混合料中,因此常称为悬浮式二灰粒料。悬浮式二灰粒料的收缩性大,容易产生干缩裂缝,其最大干缩应变约为密实式二灰粒料的3倍以上。因此,在一级公路、快速公路上,应采用密实式二灰粒料,以保证沥青面层有较好的使用性能和较长使用寿命。
lK432040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2)的有关规定
1K432041  掌握对沥青混合料和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界定
该规范第2.1.36条和第2.1.37条规定:沥青混合料是由矿料及沥青结合料拌合而成的混合料的总称。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是由适当比例的粗集料、细集料及填料组成的符合规定级配的矿料,与沥青结合料拌合而成的符合技术标准的沥青混合料(以AC表示)。沥青混合料分沥青混凝土(AC)和沥青碎石(AM)混合料。两者的区别在于AC加矿质填料,级配比例严格。其实质是混合料的空隙率不同,沥青碎石是半开式沥青混合料。
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按最大集料粒径分有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
1K432042  掌握沥青路面施工中透层和粘层的应用
,“透层”的定义是:为使沥青面层与非沥青材料基层结合良好,在基层上浇洒乳化沥青、煤沥青或液体石油沥青而形成的透人基层表面的薄层。“粘层,,的定义是:为加强在路面的沥青层与沥青层之间、沥青层与水泥混凝土路面之间的粘结而洒布的沥青材料薄层。
该规范在第9.1.1条明确规定:沥青路面的级配砂砾、级配碎石基层及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无机结合料稳定土或粒料的半刚性基层上必须浇洒透层沥青。
该规范在第9.2.1条还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及位置应浇洒粘层:
1在铺筑双层式或三层式热拌热铺沥青混合料路面的上层前,其下面的沥青层已被污染时;
2当旧沥青路面层上加铺沥青层时;
3当水泥混凝土路面上铺筑沥青面层时;
4与新铺沥青混合料接触的路缘石、雨水进水口、检查井等的侧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