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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206022 掌握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物资包括建筑材料(合构配件)和设备等。材料和设备的供应一般需要经过订货、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安装)等各个环节,经历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物资采购合同分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其合同当事人为供方和需方。供方一般为物资供应单位或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需方为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供方应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而需方则应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
一、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标的
主要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应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现行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应该符合以产品采用标准、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没有圄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则按照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为依据时,可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二)数量
合同中应该明确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并明确计量单位。要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或者按照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磅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规定及计算方法。
(三)包装
包括包装的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标准是指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标记等。产品或者其包装标识应该符合要求,如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
包装物一般应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应,并且一般不得另外向需方收取包装费。
(四)交付及运输方式
交付方式可以是需方到约定地点提货或供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如果是由供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要确定运输方式,可以选择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一般由需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要求,供方代办发运,运费由需方负担。
(五)验收
合同中应该明确货物的验收依据和验收方式。
验收依据包括:
1.采购合同;
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图纸、样品和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封存的样品。
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和人库验收等方式。
(六)交货期限
应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如果分批交货,要注明各个批次的交货时间。
交货日期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
1.供方负责送货的,以需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需方提货的,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七)价格
1.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2.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的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八)结算
合同中应明确结算的时间、方式和手续。首先应明确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结算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转账结算或异地托收承付。现金支付适用于成交货物数量少且金额小的合同;转账结算适用于同城市或同地区内的结算;异地托收承付适用于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结算方式。
(九)违约责任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准确履行合同义务时,都可以以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比例,并在合同条款内明确。
供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按期供货、不能供货、供应的货物有质量缺陷或数量不足等。如有违约,应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按合同要求接受货物、逾期付款或拒绝付款等,应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特殊条款
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订立。
二、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可参照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产品(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技术标准或技术性能指标;数量和计量单位;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提货单位、交(提)货期限;验收方式;产品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设备价格与支付
设备采购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交货期内价格不进行调整。应该明确合同价格所包括的设备名称、套数,以及是否包括附件、配件、工具和损耗品的费用,是否包括调试、保修服务的费用等。合同价内应该包括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费用。
合同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三次:
1.设备制造前,采购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2.供货方按照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采购方支付该批设备价的80%;
3.剩余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保证期满,采购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
(二)设备数量
明确设备名称、套数、随主机的辅机、附件、易损耗备用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应于合同中列出详细清单。
(三)技术标准
应注明设备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以及各部分设备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性能。
(四)现场服务
合同可以约定设备安装工作由供货方负责还是采购方负责。如果由采购方负责,可以要求供货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现场服务等内容可能包括:供方派必要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向安装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指导安装和调试,处理设备的质量问题,参加试车和验收试验等。在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对现场技术人员在现场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及费用等做出明确规定。
(五)验收和保修
成套设备安装后一般应进行试车调试;合同中应明确成套设备的验收办法以及是否保修、保修期限、费用负担等。
1Z206023 熟悉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的合义和特点
二、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尚未发布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国际上,有的专业组织(如FIDIC一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发布了有关合同示范文本。
三、合同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承包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商要负责全部或部分的设计,并负责物资设备的采购。因此,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项目总承包的任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任务应该明确规定。从时间范围上,一般可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可包括: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车(或交付使用)等内容。从具体的工程承包范围看,可包括所有的主体和附属工程、工艺、设备等。
(二)开展项目总承包的依据
合同中应该将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各种要求描述清楚,承包商可以据此开展设计、采购和施工,开展工程总承包的依据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的功能要求;
2.业主提供的部分设计图纸;
3.业主自行采购设备清单及采购界面;
4.业主采用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各种工程技术要求;
5.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项目总承包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在项目总承包合同中需要明确,项目总承包单位可能具有与一般施工承包单位不同的以下义务和责任。
1.承包商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对于工程的每一部分,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如属未在本合同条件中指定者,则必须事先征得业主代表的同意。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导致任何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与业主之间产生任何合同关系或专业义务。
2.承包商应使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者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须的经验与能力。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所有合理时间,能随时参与同业主代表的讨论。
3.承包商应在业主每次确认设计文件后若干时间内向业主免费提供若干套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以备核查。
4.业主自行采购清单所列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交运以外的所有工作为总承包工作,所有设备的安装必须达到业主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其费用已包括在总包价格之内。
5.承包商购买材料必须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及建设实施要求、工程材料及设备可选清单。
6.承包商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工作,均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与实施。
7.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在工程材料及设备可选清单之外,需业主确认时,样品须在采购期限前提交业主确认。
1Z206024 了解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
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一般由工程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以及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五部分组成。
一、监理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机构及人员,完成监理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由委托人所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监理工程及其监理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监理人的权利
1.一般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玫口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季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2.特别授权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调解权
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三、监理人的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为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的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提供超出其资质范围的咨询意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4.当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委托人各种费用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