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一级建造师)精讲班第32讲讲义
施工承包合同文件7-9
(七)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合同工期的约定
工期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工期,包括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2.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应承担的责任。
3.工程师对进度计划的检查和监督
开工后,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依据一般是双方已经确认的月度进度计划。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过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过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但是,对于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速度不符时,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追加合同价款,工程师也不对改进措施的效果负责。
4.暂停施工
(1)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师不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主动暂停施工
当发包人出现某些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这咐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意外事件导致的暂停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果需要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该暂停施工,此时工期是否给予顺延,应视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而确定。
5.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当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人组织验收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在组织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经被认可。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八)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随时接受工程师对材料、设备、中间部位、隐蔽工程和竣工工程等质量的检查、验收与监督。
1.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重新检验
元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口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试车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应当组织试车。试车有单机无负荷试车、联动无负荷试车和投料试车。
(1)单机无负荷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2)联动无负荷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
6.竣工验收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中有关质量保修要求,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仲,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等。
8.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
(九)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施工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可调总价、固定单价、可调单价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等方式。
2.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3.工程进度款
工程量的确认,包括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核实与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
工程款(进度款)结算可以采用按月结算、按形象进度分段结算或者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等方式。
4.变更价款的确定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5.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6.质量保修金
保修期满,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承包人。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99-0201)在合同条款的内容和结构上是非常接近的,所不同的主要是,原来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中仍称为承包人)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依据分包合同部分地转移给了分包人,但对发包人来讲,不能解除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
200L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由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了专业承包序列企业的资质设二至三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
(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结构和主要条款、内容与施工承包合同相似,包括词语定义与解释,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分包合同的监督与管理,信息管理,组织与协调,施工安全管理与风险管理,等等。
分包合同内容的特点是,既要保持与主合同条件中相关分包工程部分的规定的一致性,又要区分负责实施分包工程的当事人变更后的两个合同之间的差异。分包合同所采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一般应与主合同相同。
(三)工程承包人(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2.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四)专业工程分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2.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4.分包人的工作
(1)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
1.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三种中的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元任何连带关系。
3.合同价款的支付:
(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
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发包人不拖延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1.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动。
(—)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一至二个等级, 13个资质类别。如同时发生多类作业可划分为结构劳务作业、装修劳务作业、综合劳务作业等。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条款
劳务分包合同不同于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 2003- 0214)的重要条款有: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4.质量标准;
5.工程承包人义务;
6.劳务分包人义务;
7.材料、设备供应;
8.保险;
9.劳务报酬及支付;
10.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1.施工配合;
12.禁止转包或再分包,等等。
(三)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对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归纳如下: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2.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1)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
(4)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6.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四)劳务分包人的主要义务
对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劳务分包人的主要义务归纳如下。
1.对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3.自觉接受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4.劳务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5.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五)保险
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3.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六)劳务报酬
1.劳务报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1)固定劳务报酬(合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合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合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劳务报酬,可以采用固定价格或变动价格。采用固定价格,则除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以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3.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时,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
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八)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1.全部工作完成,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3.劳务分包人和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九)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lZ206022-lZ206024
1Z206022 掌握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物资包括建筑材料(合构配件)和设备等。材料和设备的供应一般需要经过订货、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安装)等各个环节,经历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物资采购合同分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其合同当事人为供方和需方。供方一般为物资供应单位或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需方为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供方应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而需方则应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
一、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标的
主要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应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现行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应该符合以产品采用标准、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没有圄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则按照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为依据时,可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二)数量
合同中应该明确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并明确计量单位。要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或者按照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磅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规定及计算方法。
(三)包装
包括包装的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标准是指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标记等。产品或者其包装标识应该符合要求,如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
包装物一般应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应,并且一般不得另外向需方收取包装费。
(四)交付及运输方式
交付方式可以是需方到约定地点提货或供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如果是由供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要确定运输方式,可以选择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一般由需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要求,供方代办发运,运费由需方负担。
(五)验收
合同中应该明确货物的验收依据和验收方式。
验收依据包括:
1.采购合同;
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图纸、样品和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封存的样品。 
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和人库验收等方式。
(六)交货期限
应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如果分批交货,要注明各个批次的交货时间。
交货日期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
1.供方负责送货的,以需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需方提货的,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七)价格
1.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2.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的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八)结算
合同中应明确结算的时间、方式和手续。首先应明确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结算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转账结算或异地托收承付。现金支付适用于成交货物数量少且金额小的合同;转账结算适用于同城市或同地区内的结算;异地托收承付适用于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结算方式。   
(九)违约责任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准确履行合同义务时,都可以以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比例,并在合同条款内明确。
供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按期供货、不能供货、供应的货物有质量缺陷或数量不足等。如有违约,应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按合同要求接受货物、逾期付款或拒绝付款等,应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特殊条款
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订立。
二、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可参照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产品(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技术标准或技术性能指标;数量和计量单位;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提货单位、交(提)货期限;验收方式;产品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设备价格与支付
设备采购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交货期内价格不进行调整。应该明确合同价格所包括的设备名称、套数,以及是否包括附件、配件、工具和损耗品的费用,是否包括调试、保修服务的费用等。合同价内应该包括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费用。
合同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三次:
1.设备制造前,采购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2.供货方按照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采购方支付该批设备价的80%;
3.剩余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保证期满,采购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
(二)设备数量
明确设备名称、套数、随主机的辅机、附件、易损耗备用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应于合同中列出详细清单。
(三)技术标准
应注明设备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以及各部分设备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性能。
(四)现场服务
合同可以约定设备安装工作由供货方负责还是采购方负责。如果由采购方负责,可以要求供货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现场服务等内容可能包括:供方派必要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向安装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指导安装和调试,处理设备的质量问题,参加试车和验收试验等。在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对现场技术人员在现场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及费用等做出明确规定。
(五)验收和保修
成套设备安装后一般应进行试车调试;合同中应明确成套设备的验收办法以及是否保修、保修期限、费用负担等。
1Z206023 熟悉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的合义和特点
二、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尚未发布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国际上,有的专业组织(如FIDIC一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发布了有关合同示范文本。
三、合同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承包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商要负责全部或部分的设计,并负责物资设备的采购。因此,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项目总承包的任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任务应该明确规定。从时间范围上,一般可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可包括: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车(或交付使用)等内容。从具体的工程承包范围看,可包括所有的主体和附属工程、工艺、设备等。
(二)开展项目总承包的依据
合同中应该将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各种要求描述清楚,承包商可以据此开展设计、采购和施工,开展工程总承包的依据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的功能要求;
2.业主提供的部分设计图纸;
3.业主自行采购设备清单及采购界面;
4.业主采用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各种工程技术要求;
5.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项目总承包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在项目总承包合同中需要明确,项目总承包单位可能具有与一般施工承包单位不同的以下义务和责任。
1.承包商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对于工程的每一部分,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如属未在本合同条件中指定者,则必须事先征得业主代表的同意。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导致任何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与业主之间产生任何合同关系或专业义务。
2.承包商应使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者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须的经验与能力。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所有合理时间,能随时参与同业主代表的讨论。
3.承包商应在业主每次确认设计文件后若干时间内向业主免费提供若干套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以备核查。
4.业主自行采购清单所列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交运以外的所有工作为总承包工作,所有设备的安装必须达到业主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其费用已包括在总包价格之内。
5.承包商购买材料必须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及建设实施要求、工程材料及设备可选清单。
6.承包商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工作,均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与实施。
7.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在工程材料及设备可选清单之外,需业主确认时,样品须在采购期限前提交业主确认。
1Z206024 了解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
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一般由工程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以及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五部分组成。
一、监理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机构及人员,完成监理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由委托人所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监理工程及其监理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监理人的权利
1.一般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玫口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季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2.特别授权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调解权
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三、监理人的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为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的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提供超出其资质范围的咨询意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4.当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委托人各种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