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冲刺班第1讲讲义
工程造价及其相关概念
第一节  工程造价及其相关概念
 
    一、工程造价两种含义及其特点

工程造价的含义
工程造价的含义
概念
第一种含义
第二种含义
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价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
特别注意
定义的角度
显然,这一含义是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来定义的。
显然,这一含义是市场交易的角度来定义的。
涵盖的范围
形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全部工程价格或建筑安装工程价格。
形成过程
通过项目评估决策,以及招投标一系列投资管理活动形成。
以市场为前提,在多次预算基础上,通过“交易”形成工程价格。
管理性质
属于投资管理范畴。
属于价格管理范畴。
管理目标
投资者追求决策的正确性(处理好三大目标关系)。
承包商关注的是利润,追求较高的工程造价。
反应的价值量
当两种含义是指工程全部时,反应的价值量相同,即良种含义的同一性;当第二种含义是部分工程价格时,两种含义反应的价值量不同;当投资者是为卖而建的工程,该工程的价格大于投资费用。

二、工程造特价的特点与工程计价的特征(关注对应关系)

工程造特价的特点
工程计价的特征
工程造价的大额性。
 
工程造价的个别性。
计价的单件性。
工程造价的动态性。
计价的多次性。
工程造价的层次性。
计价的组合性。
工程造价的兼容性。1
计价方法的多样性。
 
计价依据的复杂性。2

注意:1. 工程造价的兼容性首先表现在它具有两种含义;其次表现在工程造价构成因素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再次,盈利的构成也较为复杂,资金成本较大。
2. ⑴设备和工程量计算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
  ⑵人工、材料、机械等实物消耗量计算依据。包括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等。
  ⑶工程单价计算依据。包括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材料运杂费、机械台班费等。
  ⑷设备单价计算依据。包括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进口设备关税等。
  ⑸措施费、间接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依据。主要是相关的费用定额和指标。
  ⑹政府规定的税、费。
  ⑺物价指数和工程造价指数。
 
三、工程造价相关概念
    ㈠静态投资与动态投资
静态投资是以某一基准年、月的建设要素的价格为依据所计算出的建设项目投资的瞬时值。但它包含因工程量误差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减。静态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
动态投资是指为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预计投资需要量的总和。它除了包括静态投资所含内容之外,还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投资方向调节税、涨价预备费等。
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的内容虽然有所区别,但二者有密切联系。动态投资包含静态投资,静态投资是动态投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动态投资的计算基础。
㈡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为获取预期收益,在选定的建设项目上所需投入的全部资金。建设项目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只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总造价是指项目总投资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㈢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投资主体为达到预期收益的资金垫付行为。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种。
㈣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内容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含义

工程造价管理的两种含义
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
定义
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的含义是,为了实现投资的预期目标,在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条件下,预测、计算、确定和监控工程造价及其变动的系统活动。
特别注意
这一含义既涵盖了微观的项目投资费用的管理,也涵盖了宏观层次的投资费用的管理。
工程价格管理
定义
工程造价第二种含义的管理,即工程价格管理,属于价格管理范畴。
特别注意
价格管理分两个层次。(1)在微观层次上,是生产企业在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控制、计价、订价和竞价的系统活动。(2)在宏观层次上,是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及通过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系统活动。(3)国家对政府投资公共、公益性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不仅承担一般商品价格的调控职能,而且在政府投资项目上也承担着微观主体的管理职能。
全面造价管理
全寿命期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全寿命期造价是指建设工程初始建造成本和建成后的日常使用成本之和,它包括建设前期、建设期、使用期及拆除期各个阶段的成本。
全过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全过程是指建设工程前期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覆盖建设工程前期决策及实施的各个阶段,包括前期决策阶段的项目策划、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项目融资方案分析;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方案比选、概预算编制;招投标阶段的标段划分、承发包模式及合同形式的选择、标底编制;施工阶段的工程计量与结算、工程变更控制、索赔管理;竣工验收阶段的竣工结算与决算等。
全要素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能单就工程造价本身谈造价管理,因为除工程本身造价之外,工期、质量、安全及环境等因素均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为此,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不仅仅是控制建设工程本身的成本,还应同时考虑工期成本、质量成本、安全与环境成本的控制,从而实现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安全、环境的集成管理。
全方位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仅仅是业主或承包单位的任务,而应该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业主方、设计方、承包方以及有关咨询机构的共同任务。尽管各方的地位、利益、角度等有所不同,但必须建立完善的协同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二、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
   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所谓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就是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合理地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造价、预算造价、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价。
2.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所谓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将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应体现以下三项原则:
l         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
l         实施主动控制,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l         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
㈢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
   1.政府行政管理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⑴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⑵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制订、修订本部门经济定额。
    ⑶监督指导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本部门经济定额的实施。
    ⑷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制定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⑸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审定全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省辖市和地区的造价管理部门在所辖地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2.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
企事业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属微观管理的范畴。
3.行业协会管理系统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大中城市,先后成立了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和造价工程师实行行业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⑴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⑵探讨提高政府和业主项目投资效益、科学预测和控制工程造价,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运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及职业教育等具体工作,研究提出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资质标准、合同范本、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标准,并推动实施。
    ⑷对外代表我国造价工程师组织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签订有关协议,为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对外业务服务。
    ⑸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先进经验,举办有关职业培训和国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研讨活动。
    ⑹在国内外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受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⑺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工作。
⑻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业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技能结构
技术技能
技术技能是指能使用由经验、教育及训练上的知识、方法、技能及设备,来达到特定任务的能力。
人文技能
人文技能是指与人共事的能力和判断力。
观念技能
观念技能是指了解整个组织及自己在组织中地位的能力,使自己不仅能按本身所属的群体目标行事,而且能按整个组织的目标行事。
执业范围
⑴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⑵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⑶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⑷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⑸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⑺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造价工程师执业
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称谓;
2)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及相关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4)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注意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道德准则
该部分内容较多,可以从核心内容:守法+诚信角度理解这部分内容。

 
二、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㈠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对于这部分内容,建议学员关注下列内容:
1.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已达75000多人
2.为了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建设部颁布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订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使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得到逐步完善。
㈡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
1.执业资格考试(内容略)
2.注册
注册及执业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机关,负责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管理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负责对从事本行业工程造价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实施监督管理。

 
条件
注册程序
注意事项
初始注册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的三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2.聘用单位审核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3.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③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④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续期注册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2.聘用单位审核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3.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续期注册;4.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注册后30日内,将予以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①在注册期内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不合格的;②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③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④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⑤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⑥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⑦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变更注册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3.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注册;4.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注册后30日内,将予以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3.有关管理制度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造价协会负责。继续教育贯穿于造价工程师的整个工作过程。
希望学员关注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的计算方法。参见教材21页。
违规处罚
1.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2.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4.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