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冲刺班第16讲讲义
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履行
㈠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㈡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㈢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价格调整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合同法》规定: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迟延履行属违约行为,因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应全部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㈣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同时又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旨在于维持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的公平。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如出租方不交付出租物时,承租方就有权不付租金。后履行抗辩权旨在促使先履行义务一方履行合同,减少合同纠纷,防止合同欺诈。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其财产状况恶化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不安抗辩权旨在从利益公平的角度出发,保障先履行债务一方不致因后履行债务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而遭受损失。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㈤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最根本的担保。当事人的财产增减可能会影响对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当事人财产增减不当并且实际构成对对方债权实现的威胁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以维护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并确保债务得到清偿。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
1.债权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列出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若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务转让:《合同法》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处理,适用上述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转让的有关规定。

 
六、合同终止

概念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效果
合同权利义务的中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旅行。
合同终止原因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原因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⑴约定解除条件。包括: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⑵法定解除条件。包括: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权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并且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若对方对解除合同持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标的物的提存
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效力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七、违约责任

特征
⑴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⑵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⑶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⑷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贯彻损益相当的原则。
构成要件
⑴违约行为客观存在。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核心要件。
⑵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并不是所有违约行为都导致违约责任。当违约方具有正当的抗辩事由时,违约责任则不会产生。抗辩事由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不可抗力;②依法行使抗辩权;③符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要件的合同。
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多样而复杂,因合同引起相互间的争议是经常发生的。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关于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对合同争议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双方的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并行使管辖的权力是根据仲裁协议规定享有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裁决。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关于诉讼:
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
建筑许可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    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对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处理。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从业资格制度
企业单位条件要求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投标法
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⑵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⑶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有关要求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短于20日。
投标
投标人及资格条件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应将约定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的共同投标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投标人则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也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下,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评标
⑴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⑵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⑶低于成本报价的判别和处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⑷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⑸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中标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提交。
三、政府采购法
概念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供应商
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⑴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采购人应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⑵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⑶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⑷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⑶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四、价格法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权利
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定价商品
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定价目录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定价依据
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土地分类
农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
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建设用地的批准
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⑧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土地的  补偿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依照①、②两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⑴禁止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其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⑵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⑶县以上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⑷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该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⑸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须取得出让方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⑵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⑶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房地产交易的内容
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是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如下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七、标准化法
标准的类别
《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制定标准的范围
《标准化法》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①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②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③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⑤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政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八、保险法
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
保险公司的破产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在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③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
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分类
⑴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属财产保险。
⑵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若仍不能确定赔付或给付数额,则应先予支付最低数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其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九、税收法律法规
税款征收
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不设置账簿,或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②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资料、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⑤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比例税率
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累进税率
是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定额税率
是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
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⑴流转税的特征。流转税的特征包括:①流转税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联系紧密;②流转税与商品价格联系紧密;③流转税的缴纳者和税收的实际负担者往往是分离的,纳税人纳税后可将税负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
⑵流转税的类别。流转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等。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城市中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税率为比例税率,但比例依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而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实际是一种附加税。
所得税
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⑴所得税的特征。所得税的特征包括:①征税客体是纳税人全年实际收益额;②以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为征税原则,所得多则多征,所得少则少征,无所得则不征;③除适用比例税率外,还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⑵所得税的种类。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财产税
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
行为税
行为税是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行为税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
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各个税种的统称。即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