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冲刺班第15讲讲义
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

项目
内容
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构成要素
主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当事人,即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具体包括国家、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内容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行为、物、财、智力成果等。

 
二、经济法律事实

概念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的内容
行为
行为是指依当事人的意志所做出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活动。
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说明: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三、代理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  特征
(1)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  种类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的  适用范围
(1)         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借贷、租赁等;
(2)         代理进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房产登记、商标注册等;
(3)         代理进行诉讼。
代理关系中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关系的中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
(4)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中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         由其它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的种类
(1)         无合法授权的“代理”;
(2)         越权“代理”;
(3)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⑴“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⑵“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四、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首先,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其次,它是一种最完全、充分的物权,它包含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权能。
第三,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内容
(1)         占有权,即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
(2)         使用权,即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用;
(3)         收益权,即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济利益;
(4)         处分权,即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的命运。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生产、没收、收益等。
继受取得
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如买卖、继承、赠与等。

 
 
 
 
五、债权

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债发生的依据
(1)         合同。合同之债是债的最主要、最普遍的发生根据。
(2)         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3)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而自身或的利益的行为;
(4)侵权,是指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债的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五种担保形式。

 
六、诉讼时效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证一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4)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给予适当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民事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合同法调整。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其他法律事实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终建立起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㈠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㈡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⑴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若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⑵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⑶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⑴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⑵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
⑶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㈢合同的内容
㈣合同的成立
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订立合同的程序,经过要约和承诺,形成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成立,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区别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的重要标志,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合同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㈤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㈥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⑶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的效力
㈠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
1.合同的有效条件
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
⑴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合同的内容合法。
⑷合同的内容确定、可能。
2.合同生效的期限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还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㈡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还尚未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理资格所造成的。《合同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我国主要指年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的法定期限为1个月。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的,则合同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或表示不予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不生效。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三种情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合同法》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同时规定,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在催告开始至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上述规定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其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还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指对他人财产在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赠与、转让、设定抵押等。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处分,即使是共有财产,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占有的份额,因此,无处分权的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但是,如果经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追认,也就是说权利人同意无处分权人处分他的财产,则无处分权人的行为有效。
此外,无处分权人如果在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例如由于继承、买受、受赠等原因取得了该项财产的处分权,则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财产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㈢无效合同
无效的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要求,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㈣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其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⑵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⑶可撤销的合同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2.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⑵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⑶欺诈、胁迫的合同。
3.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㈤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⑴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由于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返还财产是处理这类合同的主要方式。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⑵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⑶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在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合同中,当事人存在共同过错,而且是故意的,合同理应无效,当事人理应受到制裁。如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都应当收缴归入国库。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集体或者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