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1.商务部分评审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报价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价依据报价,其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工程成本,并对具有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表中的单价和合价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错误。如有计算错误,按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报价。经投标申请人代表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申请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申请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主要评审和比较如下内容
   (1)投标报价的校核;
   (2)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
   (3)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设有标底的,参考标底价格进行对比。
   2.技术部分评审
   技术部分评审主要评审和比较如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
   (2)工程质量
   (3)工期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企业综合实力
   (5)企业信誉;
   (6)业绩。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与质询
   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过后,投标文件不得被补充、修改。但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对于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的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投标文件中没有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
   (2)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
   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标文件较多,则可以召开澄清会,在澄清会上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单独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做出正式书面答复。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投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