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标标准
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十分关键。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列明了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在评标时必须得到切实采用。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列明的任何标准和方法,也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的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非价格标准”),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确定中选的投标人。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和定量化,并按货币额表示,或规定相对的权重(即“系数”或“得分”)。
四、评标方法
评标的方法一般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这一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作必要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必须对报价进行严格评审。对报价明显较低的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必须经过质疑、答辩的程序,或要求投标人提出相关说明资料,以证明其具有实现低标价的有力措施,其保证方案合理可行。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将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后选人的方法。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打分 的方法、折算货币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评出中标人。
五、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情况(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
(5)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情况;
(6)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7)废标情况说明;
(8)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9)对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评审、分析、论证及评估;
(10)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评审,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11)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12)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3)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