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号: 19 所属数据库: 耐火材料
| 标准名称 | 普通硅酸盐耐火纤维毡 |
| 标准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 标准名称(英) | Ordinary alumina-silicate refractory fiber felts |
| 标准号 | GB 3003-82 |
| 标准发布单位 | 国家标准局发布 |
| 标准发布日期 | 1982-03-29发布 |
| 标准实施日期 | 1983-01-01实施 |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温度不大于1000℃、中性或氧化性气氛的工业
炉用普通硅酸铝耐火纤维毡。
1 分类
1.1 普通硅酸铝耐火纤维毡的牌号定为:PXZ-1000。
1.2 牌号中的字母均为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
P X Z-1000
┃ ┃ ┃ ┃
┃ ┃ ┃ ┗━━━━ 表示工作温度1000℃;
┃ ┃ ┃
┃ ┃ ┗━━━━━━ 表示毡;
┃ ┃
┃ ┗━━━━━━━━━表示纤维;
┃
┗━━━━━━━━━━━━表示普通
2 技术要求
2.1 化学成分
毡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
────────────────────────┬─────────────
成 分 │ 含 量
──────────┬─────────────┼─────────────
│ │ 96
AL2O3+SiO2 │ │
──────────┤ 不 小 于 ├─────────────
Al2O3 │ │ 45
│ │
──────────┼─────────────┼─────────────
│ │ 1.2
Fe2O3 │ │
──────────┤ 不 大 于 ├─────────────
│ │
K2O+Na2O │ │ 0.5
──────────┴─────────────┴─────────────
2.2 物理性能
毡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
项 目 │ 指 标
─────────────────────┼───────┬────────
│ 130 │
├───────┤
│ 160 │
容 重,kg/m[3] ├───────┤ ±15
│ 190 │
├───────┤
│ 220 │
───────────────┬─────┼───────┴────────
渣球含量,%(>0.25mm) │ │ 5
───────────────┤ ├────────────────
加热线收缩,%,1150℃,保温6h │ 不大于 │ 4
───────────────┤ ├────────────────
含水量,% │ │ 0.5
───────────────┴─────┴────────────────
2.3 外形尺寸偏差
毡的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mm
────────────────────────┬─────────────
尺 寸 │ 允许偏差
──────────┬─────────────┼─────────────
│ │ ±2
│ 10~40 │
厚 度 ├─────────────┼─────────────
│ >40 │ 协议确定
│ │
──────────┼─────────────┼─────────────
│ 400~500 │ ±2
│ │
宽 度 ├─────────────┼─────────────
│ │
│ >500 │ 协议确定
──────────┼─────────────┼─────────────
│ │ ±3
│ 500~1000 │
长 度 ├─────────────┼─────────────
│ │
│ >1000 │ 协议确定
──────────┴─────────────┴─────────────
3 试验方法
3.1 制样
毡的检验制样按 GB 3008-82《普通硅酸铝耐火纤维毡检验制样规定》进行。
3.2 化学分析
毡在进行化学分析前,必须将试样加热至1000℃,并保温1h,
随炉自然冷却至室温,然后按 YB 365-75《粘土、高铝质耐火
材料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3 容重
毡的容重检验按 GB 3004-82《普通硅酸铝耐火纤维毡渣球含量试验方法》进行。
3.4 渣球含量
毡的渣球含量检验按 GB 3006-82《普通硅酸铝耐火纤维毡渣球
含量试验方法》进行。
3.5 加热线收缩
毡的加热线收缩检验按 GB 3005-82《普通硅酸铝耐火纤维毡加
热收缩试验方法》进行。
3.6 含水量
毡的含水量检验按 GB 3007-82《普通硅酸铝耐火纤维毡含水量试验方法》进行。
3.7 外形检查
毡的外形尺寸的检查按 YB 845-75《耐火制品外形、尺寸、断面的检查方法》进行。
4 检验规则
4.1 批量
每批毡不得超过1000kg。
4.2 取样
每批产品中任意取不少于3块整毡作为试样进行检验。
4.3 复验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某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产品中再任
意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
复验结果,即使有一项不合格,则整批作为不合格品。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5.1 标志
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称或标志;
b.产品名称和牌号;
c.产品规格和重量;
d.产品出厂日期及批号;
e.防潮等标志。
5.2 包装
毡必须用塑料袋密封,再装入硬纸箱捆牢。
5.3 运输
毡必须用有防潮防雨设施的车辆运输,装卸时不得抛扔、碰压,防止散包。
5.4 贮存
毡应存放在干燥、防潮和仓库内保管。
5.5 质量证明书
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注明理化指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洛阳耐火材料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文彦、权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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